證券代碼:600362 證券簡稱:江西銅業
北京市鑫河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左屹律師出席公司200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股東及召集人的資格、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相關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
在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前,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證:公司已提供了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相關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有關副本或復印件均與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其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本所律師已遵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相關的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見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召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已于2009年1月23日在境內外指定報刊或網站上刊載。
本次股東大會于2009年3月12日在江西省貴溪市冶金大道15號公司會議室召開,就會議通知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審議。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與會議通知所列內容一致。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及召集人的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449,423,555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7.95%。經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上述股東或股東代理人的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提出新議案或修改原議案的情形。
會議通知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如下:
1、關于批準、追認及確認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與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簽訂的《綜合供應與服務合同I》的議案;
2、關于批準、追認及確認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與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簽訂的《綜合供應與服務合同II》的議案;
3、關于批準、追認及確認江銅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與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簽訂的《金融服務合同》的議案;
4、關于審議及批準公司外資股(H股)股東收取公司通訊的方式的議案;
5、審議及批準《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前述議案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逐項表決(其中,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回避了對第1至第3項議案的表決),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以上第5項議案,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以特別決議表決通過;其余議案以普通決議案表決,其中第1、第2及第4項議案獲得通過,第3項議案未獲通過。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叁份,并無任何副本。)
北京市鑫河律師事務所
見證律師:左屹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