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涉及淘汰的范圍包括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電力、焦炭、鋼鐵、水泥等共計14個行業,并明確規定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落后產能的淘汰要在2011年底完成。
銅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密閉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
鉛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工藝及設備,淘汰未配套建設制酸及尾氣吸收系統的燒結機煉鉛工藝。
鋅冶煉行業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單日單罐產量8噸以下)等進行焙燒、采用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的生產工藝及設備。
文件中并未提及2011年底前需淘汰的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落后產能具體數量。
為確保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工作措施主要包括鼓勵和加大執法力度兩個方面。在財政資金引導上按照“早退多補”原則,鼓勵加快落后產能淘汰,同時還建立政策激勵機制,給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采取嚴格執行差別電價、實行懲罰性電價等措施。另外在環保監管、項目審批和證照管理等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