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有條件贖回條款約定:在本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即20.384元/股,本公司 有權按照債券面值的103%(含當期計息年度利息)的贖回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 可轉債。任一計息年度本公司在贖回條件首次滿足后可以進行贖回,首次不實施贖回的, 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贖回權。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 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 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本公司A股股票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2月21日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格高于當 期轉股價格(15.68元/股)的130%(含130%),已滿足提前贖回條件。根據上述約定 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本 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召開公司六屆十一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行使“銅陵 轉債”贖回條款的議案》,決定對贖回登記日之前未轉股的“銅陵轉債”全部贖回。本公司將盡快刊登《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銅陵轉債”贖回事宜的公告》, 公布有關提前贖回“銅陵轉債”的詳細信息。
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六屆十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
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六屆十一次 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行使“銅陵轉債”贖回條款的議案》。
根據本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有 條件贖回條款約定:在本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連續 30 個交易日中 至少有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 130%(含 130%),本公司有權按 照債券面值的 103%(含當期計息年度利息)的贖回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 債。任一計息年度本公司在贖回條件首次滿足后可以進行贖回,首次不實施贖回的, 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贖回權。
本公司 A 股股票自 2011 年 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21 日連續 20 個交易日收盤價格高于當期轉股價格(15.68 元/股)的 130%(含 130%),已觸發有條件贖回條款。 公司決定行使“銅陵轉債”提前贖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