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本是張老漢和李某的干女兒,在張老漢和李某協議離婚后與張老漢領取了結婚證,并在張老漢去世后繼承了張老漢的全部遺產。李某以自身存在智障為由,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張老漢與李某的夫妻共有財產。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返還干媽兩千元。
原告李某起訴稱:張老漢和李某原是夫妻關系,陳某系張老漢和李某的干女兒。2010年2月在陳某的帶領下夫妻二人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上載明原告與張老漢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隨后陳某和張老漢領取了結婚證,并在張老漢去世后作為其唯一繼承人繼承了張老漢的全部財產。原告認為自身系智力殘疾人,在未告知其子女的情況下,不該通過協議方式與張老漢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為此,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李某10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陳某辯稱:李某與張老漢離婚時已經商定無夫妻共同財產,且李某與張老漢的夫妻共同財產已經處理完畢。雙方離婚后李某曾先后從張老漢處領走25000余元。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財產分割。鑒于張老漢在與原告離婚后已給付原告部分財產,且張老漢已去世,被告應予以返還共同財產的剩余部分。最終,法院判決陳某返還李某兩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