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場景三,案發貓膩:當被一幫人灌醉的楊某凌晨零點多醒來,發現自己全身赤裸的躺在一個陌生房間后立即報警(中途醒過一次認出是林某在發泄獸欲,只能罵卻無力反抗),警察趕到后確認是林某的家,但并沒有提取現場的床單等證物。而之后當受害人提供案發時所穿衣服給警方時,經辦民警卻拒絕接收,還說上面的“白色污漬是墻上蹭的,紅色的污漬可能是喝酒吐的”,直到離案發一個月后在受害人強烈要求下,經辦民警才接受了衣物。警方調取了當晚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林背著沒有意識的楊,去的林家。而案發當晚,林某口中那“公安局里沒有他擺不平的事”的朋友——前警察張衛東給受害人電話,說“這件事頂多是猥褻,不算強奸”。
——警察無視證物,前警察判定屬猥褻,貓膩?你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