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黃拆遷自焚事件官員復出,民意怎成了臭狗屎;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的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和縣長蘇建國已悄然復出,“邱建國將出任撫州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蘇建國任撫州市公路局局長”。撫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員證實,蘇建國履新消息屬實。有關邱建國復出的消息尚未得到當地官方確認。(《京華時報》12月4日)
幾大門戶網站,都轉載了這條新聞,網友熱情也都超高,短短幾小時之內,參與人數就都超過了5萬。瀏覽網友跟帖,發現意見幾乎是一邊倒,不理解、憤怒而又無奈。但是,由于中國的干部沒有退出機制,“問責官員”必然面臨著復出的問題。有復出,就必然會產生爭議,因為歷史痕跡客觀存在、無法消除。
實事求是地講,對待“問責官員”,我們也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對那些負有直接責任、思想基礎已經壞了的“官員”,應該堅決地清除干部隊伍,不能給任何復出的機會;而對那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連帶責任而被問責的官員,我們的確不能一棒子打死,在制度層面上是應該允許他們復出和晉升的。
問責官員究竟該以什么樣的姿態、什么樣的程序復出和晉升,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做法。在很多國家,由于公務員是分類的,問責官員的復出和晉升也是分情況的。對常任性質的公務員,只要沒被開除,問責期滿就可以復出和晉升;對于選任性質的公務員,復出和晉升與否,完全取決于選民的選票;對于入閣性質公務員,則由組閣者決定,而民意機關往往具有同意權或質詢權。而我國,由于公務員的性質并沒有劃分的這么細,也沒有明確的制度來規范,所以“問責官員”的復出和晉升多數時候就成了令人關注和容易產生爭議的新聞。
人們期待能夠有相關的制度來規范問題官員的復出晉升問題,但到目前為止,依然沒有全國性的法律規范。曾經被寄予厚望的《行政監察法》修改,在2010年6月塵埃落定的時候,也沒有碰這個話題。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也僅僅是規定,黨政干部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至于復出,根本就沒有提到這個問題。
免職、撤職,是為了“醫病救人”;復出,是為了“知恥而后勇”。因此,問題官員復出的關鍵,就在于是否知道“恥”了,是否治好了“病”。如果輕易讓那些主觀世界沒有絲毫改造的“問題官員”復出,誰也不能保證他們不再犯同樣的錯誤,甚至誤國、誤黨、誤民。但免職、撤職期間,“問題官員”是否真心檢討悔過,主觀世界是否改造地足以擔當新任的程度,又是一個自由心證的問題。
一個人不能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決定問題官員復出與晉升,不能任由官方自說自話。在如今的民意時代,不能不考慮民意,只有符合民意的問責官員復出和晉升,才不會影響政府的威信,任何逆民意的復出和晉升,對政府公信力都是一種傷害。因此,應把對問責官員問責期內表現的評價權交給民意,把問責官員復出和晉升的決定權也交給民意,這是消弭爭議的最好辦法。
當然,在目前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可先由代表民意的人大來作出評價,作出決定,這至少比行政權力得自說自話要有說服力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