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之家網兩會專題報道:全國政協委員國土資源部原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原局長孟憲來建議,在進行資源稅改革的同時,應進一步改革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
孟憲來指出,隨著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化,與時俱進地改革完善實行多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是必然的。但是,把礦產資源補償費看作一般的行政性收費,主張將二者合并,只保留資源稅,則弱化了國家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他認為,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中確定的各項稅費分別調整某一方面的經濟關系,雖有不盡完美之處,但相互之間并無實質性的沖突和交叉。實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本質是國家憑借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向礦業權人征收的費用,調節的是資源所有者與采礦權人之間的產權關系,并對已消耗的資源性資產進行貨幣性資產補償。無論企業盈利與否都應當對國家的資源耗竭進行補償,按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這種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由國家征收的礦產資源“權利金”,其法律意義是一樣的,顯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性收費。資源稅則是政府為滿足行政職能的財政需要,憑借其政治權力以鼓勵企業平等競爭為目的征收的,主要是為了調節因為地理交通資源稟賦等不同造成的開發主體間的級差收益。二者各有其不同的征收目的和調節功能,不能相互替代。
孟憲來建議,進一步改革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費率。《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附錄明確規定了具體礦種的征收費率,最高為4%,最低為0.5%,平均為1.18%。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礦業經濟快速發展,礦產品量價齊升,偏低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費率與這種礦業發展現狀不相適應,影響國家所有者財產權益的實現,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建議有關部門研究在清理一般性行政收費的同時,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費率,名正言順地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并完善征收的方式方法。同時,應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加大對地方發展的支持力度。隨著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多元化的發展和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的改革,地方政府承擔著越來越繁重的任務,建議對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分成比例向地方傾斜,向礦產資源所在地傾斜,明確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加強礦區生態環境保護恢復治理和和諧礦區建設;向礦產資源富集但尚未開發前景看好的地方傾斜,讓這些地方有財力實現跨越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