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核實“美國新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實情況,記者于3月4日前往特拉華州實地采訪。主營公司注冊事宜的特拉華州州務卿辦公室向記者提供的注冊證明、營業稅報告等文件顯示,林春平在該州注冊的實體名稱為“美國新匯豐聯邦財團公司”(USANewHSCBFederationConsotiumINC)公司類型為A,即“普通”公司(General),注冊時間為2011年12月8日,注冊號為5076698。
根據特拉華州的法律,該公司可以經營任何不違反公司法的經濟活動,準許發行1500股沒有票面價值的有投票權股票,但不能從事銀行業務,如果是銀行機構,其注冊實體類型為B,即“銀行”機構(Bank)。根據美國新匯豐聯邦財團公司的注冊資料,記者來到了該公司的注冊地址:特拉華州威明頓市北檳子街1201號“OneCommerceCenter”的600室。這是一棟寫字樓,特拉華州商會以及很多律師事務所和中介機構在此辦公,但并沒有發現任何有關“美國新匯豐銀行”的營業場所、標識等蹤跡。
更為驚奇的是,美國新匯豐聯邦財團公司的注冊地址居然就是代理其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Agencsandcoporations,INC.)的所在地。該公司負責人同時也在同一地址經營一家名為“WilliamsLawfirm,P.A.”的律師事務所。
該律師事務所代理美國新匯豐聯邦財團公司進行公司注冊的負責人約翰·威廉姆斯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該事務所是通過北京的一個中間人的介紹,以313美元的價格,為林春平辦理了美國新匯豐聯邦財團公司的注冊手續。
威廉姆斯表示:“我們沒有授權別人使用我們這個辦公室地址,我與他沒有任何聯系,我甚至不知道他是男還是女。”
同時,針對林春平宣稱的“美國新匯豐銀行”是否涉嫌侵犯美國著名的匯豐銀行商標權一事,威廉姆斯向記者透露,匯豐銀行已于一周或兩周前對林春平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