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認為被害人處于“腦死亡”狀態,這是認定“情節較輕”的依據。昨天在庭上,檢察員稱,在法律上,被害人在醫院救治期間,是具有生命特征的自然人,對于故意殺人而言,無論犯罪對象是老人還是小孩,是正常人還是病人,法律就要平等地保護其生命權。
雖然被告人文裕章沒有使用暴力方式,而是“拔管”,但并不影響其主觀惡性,他面對的是一個無任何反抗力的病人,無需暴力,只要輕輕一拔管,就可達到目的。文裕章在其妻子病危之時,本應念夫妻之情,挽生命于將傾,卻急施殺手,用自己的雙手將妻子的生命終結。文裕章這一行為不是一個消極的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而是一個積極的殺人行為。
檢察員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也讓雙方親人飽受痛苦的折磨和煎熬,還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由此可見,文裕章的犯罪行為并不是什么“情節較輕”。
武漢女子胡菁遠嫁深圳豪門后,在家中昏迷,送往醫院治療7天后,被丈夫文裕章拔掉氧氣管插管而死亡。一審被告人文裕章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有誤,量刑畸輕,而提出抗訴。(本報曾作連續報道)
昨日下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引發了更大的關注。本報記者直擊了庭審全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