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尚未激活
危險駕駛罪要求行為人駕駛的是機動車輛。記者發現,各地司法機關入刑的理由之一是,相關電動車超過“國家標準”而被劃入機動車。
這個“國家標準”就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9年年底制定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將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該規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這個標準,全國大部分電動車都在“超標之列”。
王彥波表示,根據這個標準,上饒警方對楊某執行逮捕符合法律規定。
但令人費解的是,國標委在出臺上述文件之后不久,又發布通報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準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這意味著全國上億輛“超標”電動自行車重新回到了自行車道。
公開資料顯示,國標委至今仍未“激活”已經制定的電動車技術標準。
據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張磊所掌握的資料,“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非機動車輛,我國刑法和相關部門均沒有明確規定。
盡快統一適用
張磊認為,對于“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不應僅從電動車的質量、時速上進行判斷,還應從車輛管理、車輛安全裝置、燈光和信號裝置、制動性能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即使超標電動車重量超過40公斤、車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也并不必然說明其就符合機動車條件。”他表示,在國家相關部門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貿然認定“超標電動車”就是機動車,進而認定相關醉酒駕駛的人員構成危險駕駛罪。
“超過20公里時速的電動車在馬路上行駛,確實具有較大危險性。”王彥波表示,從這個角度看,有必要將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入危險駕駛罪。但他同時也擔心這樣是否會造成“打擊面過大”。
采訪中,受訪人士均表示,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就“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進行明確規定,以統一法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