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銅業12月7日晚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西證監局下發的責令整改決定書,決定書指出,公司在財務核算、募集資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存在諸多問題,責令公司限期整改。
決定書指出,在財務核算上,江西銅業2011年度提取安全生產費2.1億元,納稅調整安全生產費影響所得稅額為3150萬元,但公司并未確認相應金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影響利潤3150萬元,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在募集資金使用上,2011年3月份,江西銅業將8.7億元暫時用作補充流動資金,期限不超過6個月,但實際上,公司直到11月8日才將募集資金歸還,且未在資金歸還后進行公告。
在獨立性方面,控股股東江銅集團未設立財務部門,職責由上市公司對應部門承擔,不符合獨立性要求。公司也存在產品盤點管理細則、固定資產管理暫行方法等部分管理制度沿用江銅集團制度的現象。
在程序規范性方面,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及董事時,獨立董事未發表獨立意見。公司部分投資決策程序滯后,如2012年3月董事會批準及追認設立廣州江銅銅材有限公司、江西銅業香港有限公司。江銅集團七寶鉛鋅、江銅稀土、金德鉛業、九江鉛鋅公司、銅板帶公司、南方公司等都由公司托管,進行日常管理,但公司與集團間未就此事項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同時,江西銅業部分銷售合同與客戶風險控制執行不力。公司與銅板帶公司簽訂的2011年陰極銅賣賣合同約定付款結算方式為預付貨款,即“買方須按對應批次發貨數量金額預付貨款到賣方賬戶后,賣方開單組織發貨”。2011年期末公司應收銅板帶公司貨款余額為1億元,未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子公司江銅國貿與上海豪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2011年度電解銅長單銷售合同,約定買方在支付10%保證金后于每個作價月份的作價期內進行電價。但實際2011年1-10月江銅國貿在未收取保證金的情況下,每月接受上海豪盛的點價。
此外,江西銅業未對董秘重要性給予必要的重視,存在內部未給予董秘高管待遇的問題,不符合相關規定。
對于上述問題,江西證監局要求江西銅業應及時披露,并通報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應切實加強內部控制,認真履行重要事項的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嚴格執行募集資金使用規定,規范財務核算,切實做到與控股股東之間相互獨立,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江西證監局還指出,江西銅業應在收到決定書30日內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對照決定所列問題逐項落實整改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公司應按整改報告承諾切實進行整改,證監局將對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回訪。
江西銅業表態稱,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江西證監局在《決定書》中所提出的問題,將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人,并在收到文件30日內向江西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經江西證監局審核無異議后,公司將及時予以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