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鋁業有限公司在未報請重新審核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被環境保護部通報,責令包頭鋁業熱電聯產新建項目停止建設。
該項目總占地面積42.65公頃,其中永久占地26.36。工程總投資26.8億元,其中環保投資2.721842億元,約占工程總投資的10.1%。
環保部介紹,包頭鋁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調查并移送到環保部,現已審查終結。經調查核實,包頭鋁業熱電聯產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5年7月批復,超過5年未開工建設。在未報請重新審核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于2012年5月擅自開工建設。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環保部決定責令包頭鋁業公司熱電聯產新建項目停止建設,在通過環保部環評批復之前,不得擅自恢復建設。
同時,通報要求包頭鋁業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遞交環保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