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地稅局于近日下發稅收規范性文件明確,全省率先形成了這兩類資源品目計稅銷售額確定的“郴州標準”,為在被譽為“有色金屬之鄉”的郴州順利推進資源稅改革提供堅實基礎。
文件規定,納稅人賬目健全、成本核算真實的,開采鉛鋅礦石和石墨,按原礦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鉛鋅礦石采、選一體的,按納稅人的精礦銷售額、選礦成本和采、選礦成本總額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計稅銷售額=鉛鋅精礦銷售額×(1-選礦成本/采、選礦成本總額)或計稅銷售額=鉛鋅精礦銷售額×采礦成本/采、選礦成本總額;鉛鋅礦石采、選、冶煉一體的,按納稅人鉛鋅礦石冶煉出的鉛、鋅、金、銀等所有金屬產品銷售額,采礦成本和采、選、冶煉成本總額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計稅銷售額=鉛鋅礦冶煉產品銷售額×(1-選、冶煉礦成本/采、選、冶煉礦成本總額)或計稅銷售額=鉛鋅礦冶煉產品銷售額×(采礦成本/采、選、冶煉礦成本總額)。對于賬目不健全、成本核算不真實或申報的鉛鋅礦石和石墨計稅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依法核定其資源稅計稅銷售額。
文件同時還規定了鉛鋅精礦的銷售價,鉛鋅礦冶煉產品銷售額所含內容以及選礦、采礦、冶煉等各環節成本計算方法。
文件規定,納稅人賬目健全、成本核算真實的,開采鉛鋅礦石和石墨,按原礦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鉛鋅礦石采、選一體的,按納稅人的精礦銷售額、選礦成本和采、選礦成本總額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計稅銷售額=鉛鋅精礦銷售額×(1-選礦成本/采、選礦成本總額)或計稅銷售額=鉛鋅精礦銷售額×采礦成本/采、選礦成本總額;鉛鋅礦石采、選、冶煉一體的,按納稅人鉛鋅礦石冶煉出的鉛、鋅、金、銀等所有金屬產品銷售額,采礦成本和采、選、冶煉成本總額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計稅銷售額=鉛鋅礦冶煉產品銷售額×(1-選、冶煉礦成本/采、選、冶煉礦成本總額)或計稅銷售額=鉛鋅礦冶煉產品銷售額×(采礦成本/采、選、冶煉礦成本總額)。對于賬目不健全、成本核算不真實或申報的鉛鋅礦石和石墨計稅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依法核定其資源稅計稅銷售額。
文件同時還規定了鉛鋅精礦的銷售價,鉛鋅礦冶煉產品銷售額所含內容以及選礦、采礦、冶煉等各環節成本計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