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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今日宣布了對江蘇奧賽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奧賽康”)發行承銷檢查結果以及處理情況,決定對主承銷商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悉,奧賽康于2014年1月2日刊登招股意向書,1月8日確定發行價格并刊登發行公告后,市場出現較多議論,有質疑其定價偏高的,也有質疑其老股轉讓大幅超過新股發行,把新股發行上市演變為老股東大額套現的。公告顯示,奧賽康的存量發行超過31億元,比新股發行數量高好幾倍。1月10日,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發布公告,決定暫緩發行。
此后證監會對奧賽康發行承銷工作進行了檢查。鄧舸表示,經查,中金公司在承銷過程中,指使財經公關公司制作宣傳文章,引用該項目分銷商國金證券的研究報告,在媒體發表,并指使財經公關公司宣傳奧賽康“估值不高、后市看漲”的言論,誘導投資者高價申購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承銷商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的規定。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該決定書已下發至中金公司。針對上述情形,證券業協會還將對中金公司等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今年1月以來,證監會積極回應市場關切,廣泛征求意見,及時對新股發行承銷辦法、老股轉讓規定、募集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等進行了微調和完善,目的是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為下一步向注冊制改革過渡打下良好基礎。
鄧舸強調,承銷商和發行人在新股發行推介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證監會將持續強化新股發行的過程監管、行為監管和事后問責,切實維護“三公”原則,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李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