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長沙6月13日電(記者 傅煜 李俊杰)“不能因某案社會關注度高,被害人要求強烈,為了應對輿論就對被告人‘罪加一等’。”13日,談及“唐慧女兒案”兩被告死刑未被核準、將予重審一事,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歐愛民表示,此次裁定體現了理性平等對待涉案各方的司法平等原則,“司法審判就應是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獨立判決”。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被告人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院認為,鑒于二被告人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且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應依法應予查明。
據悉,在報請最高法死刑復核前,此案曾歷經3次一審、3次二審,湖南高院兩度將案件發回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在此過程中,被害人家屬多次上訪,訴求之一即為判處本案7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裁定維持一審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法復核。
復核結果公開后,再度引發廣泛爭議。唐慧第一時間對媒體稱該結果令她“心情很差”,自己將盡快聯系律師,做重審出庭準備。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認為,本案中被告人的罪行令人震愕,但死刑畢竟是刑罰的最高形式,必須嚴格使用,對罪犯做到“罰當其罪,罪刑相應”。唐慧案廣受關注,但具體案情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仔細把握。
“這堅持了‘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歐愛民說,被告人與被害人同樣擁有生命權這一公民最寶貴的人權,如果偏執一端,以社會輿論和被害人的強烈要求左右司法,必將侵犯被告人的平等權。“當社會輿論一邊倒時,法官尤其要獨立于當事人的主張和輿論來判案。”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寬恕已成為限制死刑適用的重要酌定量刑情節。在湖南銀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昌志看來,這并不意味著被害方強烈要求判處死刑就相應地成為判案時需考慮的重要酌定量刑情節。“被害人家屬的訴求應充分予以尊重,但法院判案最終要以法律為準繩,事實為依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