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19日在北京表示,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實施五周年以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數量巨大,質效不斷提升,工作范圍擴展、內容深化,得到了兩岸司法機關和民眾的認同,社會效果良好。
2009年6月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生效實施,標志著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工作正式邁入制度化、規范化階段。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協議生效5周年以來的實施情況。
孫軍工說,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截至今年5月31日,人民法院共辦理涉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和裁判認可司法互助案件37423件。總體來看,臺方請求案件數量相對較高,而大陸法院請求案件總數相對偏少。
孫軍工說,兩岸司法互助在地域范圍上已經實現了全覆蓋。臺灣地區幾乎所有法院包括其第三審法院均已通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向大陸法院提出過送達或取證請求;大陸所有省份法院均為臺灣法院提供過送達或取證協助。臺灣地區地方法院也都積極為大陸法院提供送達或取證協助。
據介紹,兩岸司法互助案件類型不斷延伸,不僅有針對協議明文規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實踐中也涉及到了行政訴訟案件。對于非協議列明事項,如果屬于各自司法機關的業務活動、又涉及兩岸人民權益保護的問題,雙方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均能本著務實合作、保障當事人權益之精神,作出妥善處理。
孫軍工說,自協議生效以來,大陸有關方面積極推動年老或重病的臺灣服刑人員返臺,目前已完成13例罪犯移管個案。
孫軍工說,在兩岸司法互助制度建立之前,人民法院多采用直接郵寄和公告方式向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雖然這也可以實現程序意義上的送達,但是郵寄文書往往下落不明,當事人也往往難以實際知曉公告內容。即使是通過海協會和海基會途徑送達,也往往因轉遞環節多而耽擱時日,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及時有效保護。
他續指,兩岸司法互助制度建立后,兩岸法院充分利用司法互助途徑送達文書,有效避免了采用上述送達方式的弊端,耗時明顯縮短,操作更加規范,程序推進更加順暢,真正體現出司法的程序正義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