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5日電 (鄭巧 譚雅文)“‘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香港白皮書座談會”25日在北京舉行。多位與會專家對白皮書中“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等引發廣泛關注的論斷進行了解析。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臺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指出,白皮書的出臺,絕非如某些人所言的,就是片面強調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而有意忽略甚至否定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齊鵬飛表示,白皮書對于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問題論述的全面性、系統性、深入性和明晰化、具體化、可操作化,是以往任何一個事涉香港的法律文件和政治文件中所沒有企及的,但白皮書對于以往已經說得非常充分、非常透徹的關于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問題也沒有任何忽略。
齊鵬飛指出,白皮書只是將以往說得不多、不全、不透的關于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問題回歸應有的重要位置,就有人覺得反常、不理解,這也是比較奇怪的。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傳媒法與信息法研究室主任陳欣新表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是基于國家主權而產生的國家對其所屬地方的管治權,與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屬于同一層次的管治權。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也不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高度自治權”來源于中央授予,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不妨礙“高度自治權”的行使,更得不出“中央擁有管治權就意味著高度自治的終結或‘一國兩制’的死亡”的結論。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指出,無論基于法理還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毋庸置疑,根本不是什么“僭建”的權力。中央擁有的全面管治權本身也包含監督權力,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是中央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應有之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