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7月10日電 (記者 張茵 通訊員 鹿軒)人在溫州,銀行卡都沒有離身,卻被人在異地通過銀行ATM機取現,合計被盜42萬余人民幣。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溫州三位市民分別將自己辦理借記卡的銀行告到了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其相應損失及利息。日前,法院判令銀行賠償他們的相應損失及利息。
三位市民分別是58歲市民任先生、59歲的胡先生、51歲的吳先生。
其中,吳先生被異地取現2次,金額達22.09萬元,產生手續費110元,損失金額最高。胡先生被異地自助轉賬4筆,金額達16萬元,現金領取1筆,金額為3000元,產生手續費344元。任先生被異地取現16筆,共計38000元,產生手續費404元。
2012年9月21日,任先生在某銀行溫州分行處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任先生說,這張卡從辦理后至今,一直貼身保管,從來沒有告訴過別人銀行卡的密碼,也從來沒有進行過網絡消費。
今年1月1日23點53分至1月2日00時15分,任先生的手機不斷響起短信提示音,手機短信顯示:上述銀行卡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發生16筆交易,共發生取現16筆,金額總計為38000元,手續費為404元。
交易地址為發卡行南寧市區某支行ATM機和另外一家銀行南寧市區某支行ATM機。
任先生說,自己元旦那天晚上在溫州大劇院看演出,從來沒有去過南寧,銀行卡一直貼身保管。1月2日凌晨他撥打報警,還向銀行撥打電話口頭掛失,要求銀行配合調查,銀行方面以監控錄像無法提供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
吳先生是在該銀行溫州的另外一家支行辦理的借記卡。今年3月19日23時44分、3月20日00時20分,吳先生的手機響起手機短信提示音,一看短信內容他差點暈過去,短信顯示,他持有的這張銀行卡在該銀行的江蘇省睢寧支行的自助設備上發生兩筆交易,分別是20萬元、2.09萬元,兩筆手續費為110元。
“銀行卡都貼身放,自己也從來不去江蘇那邊辦事,一下子被取走這么多錢,晚上根本睡不著。”短信內容讓吳先生急煞了眼,3月20日上午9點,辦理銀行卡的銀行一上班,吳先生就去反映上述異地取款情況,并要求打印相應交易明細。3月21日,吳先生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三人中,59歲的胡先生是該銀行的老客戶。2003年9月17日,他在該銀行的溫州某支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設定了密碼,但沒有辦理副卡。
今年4月14日1時11分至1時14分,上述借記卡被復制并在杭州市發生5筆交易,其中,自助轉賬4筆,共計金額16萬元;現金領取1筆,金額為3000元,共計16.3萬元,并支付手續費344元。
胡先生于4月14日上午到該銀行出示了儲蓄卡,并修改了密碼,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任先生、胡先生、吳先生在發生異地取現期間,均沒有離開過溫州,銀行卡一直貼身帶,因為上了年紀,也沒有用銀行卡進行網絡消費。
發生這樣的事,銀行方面的說法認為,這三起案件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應該按照先處理刑事案件后處理民事案件的原則處理;在異地交易記錄并不能證明任先生銀行卡的款項是被盜取的;通過ATM機取款憑銀行卡和密碼就能自行完成支付,是任先生、吳先生、胡先生自己沒有保管好銀行卡,損失應當由自己承擔。
另外胡先生于2013年9月17日開通了電子銀行業務,他們認為電子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胡先生作為持卡人在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的時候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開通電子銀行業務,也可以選擇不開通。一旦開通,那么他就負有妥善保管卡密碼的義務,銀行認為過錯在于胡先生本身對銀行卡信息沒有保密,負有嚴重過錯。
7月9日,鹿城法院對胡先生訴銀行儲蓄合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宣判。和之前對任先生、吳先生訴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認定理由一致,法院認為,經過審理查明,上述三人均案發期間均未離開溫州。
三人分別在銀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已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
持卡人的借記卡在異地發生交易,且交易時任先生及借記卡都沒有離開溫州,發卡行沒有盡到保障借記卡款項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銀行以持卡人沒有盡到對銀行卡的妥善保管義務為由主張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沒有證據支持。
此外,對于銀行主張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應按照先處理刑事案件后處理民事案件的順序處理,法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持卡人和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與本案是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實施主體也不是這起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綜上,法院認為銀行方面提出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