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尚未出臺,慈善立法的一只“靴子”還沒落地,但是,關于立法改變慈善的猜想已經讓很多慈善人感到興奮,在過去的10年里,實踐跑在了立法前面,他們的現實困惑期待在制度的重塑中找到答案。
讓慈善吸引更多人才
困惑 免稅資格讓基金會兩難
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是第一家由互聯網企業發起成立的基金會,2007年6月,正式獲得國務院與民政部批準,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由民政部主管。不過,“非公募基金會”的身份和現行的規定有時會讓基金會陷入兩難境地。
“難道只能招一批清潔工、打字員,才能獲得免稅資格?”夾在稅務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的騰訊基金會至今還在這個無解的問題中糾結。
我國2009 年11月《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 號)中規定了非營利組織獲得免稅資格的條件,其中重要的條件之一是“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基金會以高工資變相分配基金會財產,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這一規定也抑制了基金會吸引人才。
為了降低管理成本,達到兩倍工資標準,同時又能招募到優秀人才,騰訊基金會的大部分工作人員都在企業領取薪酬。但另一方面,騰訊基金會接受民政部的評估,由于“專職人員”不足,被指專職化水平不高,影響了基金會的評級。基金會甚至萌生了“招一批掃地清潔工、打字員作為正式員工,來降低平均工資,補足‘人手’”這樣“迂回救亡”的想法。
期待 取消兩倍平均工資限制
南都基金會秘書長劉洲鴻表示,目前,非營利組織行業整體待遇偏低,非公募基金會工資待遇稍好,吸引了一些優秀人才參與公益事業。基金會既想以較高工資吸引人才,又要滿足免稅資格的規定,只好采取其他變通辦法解決人員費用,如由企業給基金會員工發工資。長遠看,這不利于基金會規范獨立發展。
劉洲鴻認為,相關限制既不合理,也沒有必要。《基金會管理條例》已就基金會的人員費用和行政開支作出了嚴格規定,不得超過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10%,對以高工資變相分配基金會財產的問題起到了制約作用。
中國扶貧基金會副秘書長陳紅濤也提出,希望改善待遇,特別是取消兩倍平均工資的限制,以促進專業人才的培養,“這是非常可惡的一個規定”。
讓白雪和楊六斤不再陷入紛爭
困惑 公益與私益界限模糊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街村14歲獨居男孩楊六斤的故事,在剛剛過去的6月牽動了全社會的關注。在被媒體廣泛報道后,截至6月28日,不到1個月時間,楊六斤個人賬戶中的善款就已超過500萬元。
另一個匯聚了社會極大愛意的案例是“白雪可樂”,為了幫助身患再生障礙性貧血的女孩,一個名為“白雪人道救助行動”的志愿者團隊獲得了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支持,利用紅基會賬號在網絡上獨立公募,并在淘寶網開設公益網店銷售虛擬產品“白雪可樂”。短期內也籌得了數百萬元的醫療費用。
然而,無論是楊六斤還是白雪,故事的最終都陷入了質疑、紛爭、反思中,與之伴隨的是一筆筆“糊涂賬”。
白雪去世后,外界對專項基金的信息公開、撥款流程、款項的流向等很多救助的細節開始了追問,更有媒體質疑白雪父親自行取走剩余善款和紅基會撥款不及時、對款項監管不力。當楊六斤從“棄兒”變成了“寵兒”,成了各方爭搶的對象,500萬善款究竟該何去何從也再一次觸動了公眾敏感的神經。
隨著慈善手段的創新,微公益、公益網店、眾籌等新型慈善方式調動了巨大的社會資源,但游離于現有的監管體系之外,社會針對個人的自發捐助是否應該納入立法監管的范疇?如何讓社會善意不因爭議而受到傷害?
期待 不能動用公共資源為特定個體募款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表示,這些熱點問題都涉及到“公益”與“私益”的區分,在慈善立法里面什么是公益募捐?誰有資格進行公益募捐?程序是怎么樣的?什么樣的募捐可以享受稅收抵扣的資格?權利和義務對等問題,這些都是需要立法明確的。
金錦萍認為,從立法角度講,法律不應該禁止個體在網絡上發布信息。也不應該禁止社會的其他個體對這個個體的救助,但是,法律仍應起到監管作用,體現在不能夠動用公共資源去為特定個體募款。“當公募基金會為某一個特定人提供專門賬號的時候,已經違背了作為公器,為不特定公眾服務的宗旨。同時,也缺失了對公益項目設計、評估的程序。公益資源使用的公平性會大打折扣。”法律對于相關問題的厘清,將是對公益捐贈真正的保護。
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表示,“慈善法”不管私益,但現在公益、私益界限越來越模糊,比如新浪微公益、騰訊月捐平臺,甚至可以個人發起項目。對于相關的立法需謹慎,讓公眾有更多抒發愛心的空間。
讓富人能捐也敢捐
困惑
捐不出的股權
2009年2月,福耀玻璃董事長曹德旺以股權捐贈成立基金會的想法向非公募基金會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戰。
曹德旺宣布,將曹氏家族持有的福耀玻璃股份的70%用來成立慈善基金會,股票市值達到 40 多億元。曹德旺希望直接捐贈股權成立基金會,捐贈享受稅收優惠以及捐贈后仍對股票行使表決權等。而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基金會注冊資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基金會投資應由理事會決定;國家關于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則指出,股權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捐贈后,必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不再對已捐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并不得要求受贈單位予以經濟回報”等,導致基金會成立一事處于停滯狀態。
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曾撰文指出,200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已經對“公益信托”做了專門規定。奇怪的是,法律出臺10多年,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均對此無動于衷。
現實中,巨額的個人財富進入到慈善時,無法享受到稅收的優惠,反而還要像商業交易一樣繳納高額所得稅,成為制約中國社會財富轉移的一大因素。
期待
加大股權捐贈
免稅力度
明確公益信托如何落地,加大股權捐贈免稅的力度,已經成為這一輪公益立法研討中,獲得最廣泛共識的建議。
慈善公益事業對于調節社會分配十分重要,減輕了運用稅收手段的壓力。
南都基金會秘書長劉洲鴻表示,我國已有社團、基金會、民非等三種形式從事慈善事業,但仍然無法滿足所有需要。公益信托方便、靈活,成本低,是支持公益的另一種選擇途徑。應該明確相關細則,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而得以適用,同時為公益信托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在《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里,股權基本上減免增值稅、營業稅,但在所得稅方面力度不夠。
晨報記者 劉映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