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和教師吃回扣算受賄了,輿論一時興奮不已,好像讓人深惡痛絕的醫療教育兩大行業回扣就能從此絕跡,但現實恐怕沒有我們想像的那么樂觀,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是:醫生和教師拿多少回扣算受賄?
11月25日的《新京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到: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物品銷售方財物,為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困擾我們很久的“收受回扣主體”問題得到了明確,但仔細一看,《意見》中兩次提到的“數額較大”實在是非常扎眼——什么叫數額較大呢?是1000元,還是10000元?又或者是各地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程度自行掌握?罪與非罪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意見》被架空,并非杞人憂天。
我當然知道,以中國之大和各地發展的差異,不可能在《意見》中給各地劃出明確的條條杠杠,但至少,可以在《意見》中劃出一個全國統一的受賄界限。比如說,醫生和教師收受5000元以上(或者是其他的金額)的回扣就能被認定為犯了受賄罪。這樣劃定罪與非罪的底線,在刑法中就有不少現成的例子,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萬元以上就能被判死刑。如果“數額較大”不能盡早落實為具體數字,醫生教師拿回扣算受賄恐怕就只能是想像中的罪名了。
當前法律法規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執行不力。而執行不力的最大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規往往有很多模糊不清的表述,比如“數額較大”、“情節較嚴重”、“影響惡劣”等等。法律法規本來應該是很嚴謹很細致的,模糊不清的表述,除了會令法律法規在現實中被架空,也會給予執行者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我們都知道,自由裁量權很多時候都會異化為權力尋租的空間。
《意見》旨在解決商業賄賂主體不清、定罪困難的難題,現在方向已經很明確,但“數額較大”的模糊表述,卻在理想和現實之間橫亙了一座難以逾越的高峰。明晰罪與非罪的底線,是最緊迫的事情。我的看法是,可以就“較大數額”怎么確定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經過討論之后,在最廣泛的民意支持下劃定受賄罪底線,如此,《意見》才能真正成為解決行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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