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化工地質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地質找礦效果和社會經濟效益,為化學工業礦山生產建設提供更多更好的化工礦產資源,特《制定化工地質找礦獎勵試行辦法》。
第二條 地質找礦獎即工業礦床的發現獎,包括榮譽獎和物質獎,屬一次性獎勵。獎勵直接找到具有工業價值的化工礦產礦床的各類地質科學技術人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凡化學工業部系統所屬單位的集體或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均可給予獎勵。
第三條 凡在地質找礦工作中做出下述成績之一者,均可申請獎勵。
1.首先發現和評價有開采價值的化工礦產礦床。
2.在已作過評價的化工礦產礦床中,發現新的工業礦體或擴大已知礦床的規模,增加的儲量達到小型、中型或大型規模礦床,為延長礦山服務年限做出了貢獻的。
3.在綜合勘探、綜合評價中,發現新礦種(有益組分)或新用途,提高了礦床的經濟價值,增加了儲量。
第四條 根據礦床規模、國民經濟意義、工作難度,分別確定獎勵等級和條件如下。
一等獎:凡有下列成績之一者,給予一等獎。
1.經工作證實符合當前技術經濟條件的國家急需的(如鉀鹽)或重點化工礦種(如富磷礦)的優良大型工業礦床。
2.在北方缺磷省區找到易選中等品位,經工作證實是基本符合當前技術經濟條件的大型工業磷礦床。
3.在已建化學工業礦山深部,邊部或附近找到,并經工作證實符合當前技術經濟條件的大型工業礦床。
二等獎:凡有下列成績之一者,給予二等獎。
1.經工作證實基本符合當前技術經濟條件的國家或地區性急需、重點化工礦種的大型工業礦床,符合當前技術經濟條件的國家急需和重點化工礦種的中型工業礦床。
2.在北方缺磷省區找到易選中等品位,經工作證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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