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礦產資源規劃
(2008~2015年)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以2007年為基期,2015年為規劃期,展望到2020年。
《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
《規劃》的范圍未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
一、現狀與形勢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取得巨大成就
首輪礦產資源規劃實施以來,我國地質勘查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積極進展,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協調發展的新局面初步形成,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逐步加強,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機制逐步建立,礦業權市場日趨活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取得積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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