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是一個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國家,特別是鎳、銅、鉻等金屬礦產與我國有較多的互補性,是我國礦山企業“走出去”的重要國家之一。近些年來,菲政府為促進礦業發展出臺了一系政策措施,礦業開發呈現了可喜的局面,受到包括我國礦山企業在內的國際礦業投資者的較多關注。
一、礦業管理
(一)國家與政府的權力
菲律賓礦業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95年頒布的礦業法(Republic Act No. 7942),該法規定,一切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任何勘探、開發、利用和礦產品加工活動都要受到國家的監督與控制。國家也可能直接開展此類礦業活動,也可能通過承包商簽訂礦產協議的方式參與礦業活動。國家將依法承認和保護土著文化社區對其祖傳土地的權利。
當國家利益需要時,比如需要保存對國家發展有關鍵意義的戰略性工作原材料,或保存某些具有科學、文化和生態價值的礦產,總統根據中央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建議,決定儲存有關的礦產和劃定礦產儲備地。政府主管部門應定期審核現有的礦產儲備地,目的是確定繼續保留這些儲備地是否符合國家的利益。根據主管部長的建議,總統可能宣布變更或修改礦產儲備地的邊界,或者在不損害原有權利的情況下將儲備地恢復成公共土地。中央政府主管部門負責保護、管理、開發和合理利用國家的礦產資源,包括位于儲備地、水下地區和公共土地內礦產資源。部長有權代表政府簽署礦產協議,頒布貫徹執行礦業法宗旨和條款所需的條例和法規。
(二)政府主管部門
菲律賓政府設有多級礦業管理機構,國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是中央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包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頁 >>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