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與天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是位于天空之上的外層空間,早在人類剛開始進行外空探索活動的上個世紀50年代,處于緊張對抗狀態下的美蘇兩國就已經通過使用遠程洲際彈道導彈,開始了對外空的軍事利用,當蘇聯和美國都竟相向外空發射人造衛星之后,外空大規模軍事化也成為人類外空活動的主要趨勢,為了制止外空成為新的人類對抗和爭奪的新戰場空間,在聯合國體系之內,世界各國進行了有效的努力,使太空有了一個特殊的法律地位;即太空是人類共同的空間和太空的非軍事化。
1961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著名的第1721號決議,提出了與太空有關的以下各原則:一,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適用于外層空間和天體;二,外層空間和天體供一切國家按國際法自由控測和利用,任何國家不得據為已有;三,開發利用外空應為改善人類福利服務,在這個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關于外空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就是外空不得為任何國家單獨控制和外空活動應非軍事化這兩項基本的法律制度。
在這些國際社會普遍形成共識的原則的基礎上,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聯合國外空委員會先后完成了有關外空的五個條約和三套原則的擬訂工作,并陸續開放給世界各國簽字,從而使外空有了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在所有與外空相關的條約中,由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第2222號決議通過,1967年1月27日開放給各國簽署、于1967年10月10日生效的:"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簡稱為"外空條約",是構成目前有關外空的法律制度的核心。該條約以國際協議的形式,將世界各國在進行外空活動時所應遵守的各項基本法律原則固定下來,因而也被稱為"外空憲章"。
"外空條約"明確規定人類使用外空應出于和平目的,并限制各國在外空的軍事活動;根據該條約,各國在外空的軍事活動受到兩種限制:一、月球和其它天體必須應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體上建立軍事基地、設施和工事,禁止在天體上試驗任何類型的武器和進行軍事演習;二,繞地球的軌道上實施非武器化,各國保證不在地球軌道上放置任何攜帶核武器或任何其它類型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也不以任何其它方式在外層空間部署此類武器。
盡管"外空條約"未直接禁止各國通過使用軍用衛星、彈道導彈或在地球軌道設置長期的軍事性質的設施來利用外空,但與此同時,外空條約明確地規定各國在外空的活動必須是符合"和平目的",正是在和平利用外層空間這一前提條件下,世界各國才同意外層空間不得象海洋和天空一樣被分割在不同的主權國家的控制之下,而必須成為一個供世界各國平等使用的共同空間,任何一國不得從外層空間以武力威脅其它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