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訴訟?
2006年12月27日,一紙以吳英為原告,胡滋仁、劉賢富為被告的訴訟,出現在金華中院。該訴訟內容為:2006年11月12日、11月15日原告與被告胡滋仁、劉賢富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原告將自己合法擁有的6套房產、12套房產分別轉讓給被告,轉讓價格共計1680萬元、1380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胡、劉僅分別支付了購房款1470萬元、1100萬元,尚欠210萬元、280萬元。為此,原告提出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購房款等要求。
次日,金華中院即出示調解書。根據調解書,法院判令胡滋仁、劉賢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購房款210萬元、280萬元欠款,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團于2006年12月28日簽訂調解書,當即交付給被告胡、劉房產證及房產鑰匙。
“這是一起假訴訟。吳英并沒有提起過訴訟,訴訟及判決依據的房屋轉讓協議都是吳英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簽署的空白文件。”吳英父親稱。
吳英在此民事案件之后的一份申述材料中稱,“我與胡滋仁、劉賢富均不認識,也沒有發生上述房屋買賣合同;根本沒有收到他們的購房款,因為如果那么大數額,肯定走銀行,不可能是現金。收到胡、劉款項的筆記是綁架中被逼迫寫的;律師委托書也是逼迫寫的”。
另外,吳英父親認為此訴訟和調解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一個是法院主持調解并簽署調解書時間為2006年12月28日。這正是吳英被“綁架釋放”的當天。另一個是,該案起訴日期為2006年12月27日,金華中院僅用一天時間就受理并完成調解程序。
記者曾為此致電金華中院負責該案的審判長趙紹慶詢問起訴日期,趙紹慶證實是“當天起訴當天庭下調解”,確認吳英沒有到場。
正是上述兩點,吳英父親認為值得質疑。
隨后在2008年,金華中院下發《2008金中民再第一號》、《2008金中民再第二號》裁定書稱:本院經再審認為,本案(上述吳英民事案)所涉《房屋轉讓協議》缺乏證據印證其真實性,該協議約定已付1470萬、1100萬元涉嫌經濟犯罪,故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但這再審裁定已經下發三年了,也沒有聽說此案移交到公安機關。”吳英父親稱,民事訴案和當事人的處置到目前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我們思考了幾年,這個邏輯已經很清楚了。某些人通過以吳英為原告的假訴訟,造成房屋轉讓的既定事實,只要被告支付余額(210萬、280萬),就可以合法占有吳英房產。這些房產買來的時候就值1個億左右,還不包含現在升值。怎么可能以3000萬(1380加上1680萬元)轉讓。”吳英父親稱。
因此,吳英家人對該民事案件提起了上訴。“就是要弄清楚為何有些人要造假訴訟,為什么不查清楚這個案子和當事人。”吳英父親說。
于是,便有了上文所述的今年9月下旬浙江省高院將此民事案件發回金華中院重審的進展。在張雁峰看來,此民事案件發回重審,表明法院已認識到
案件審理、調解有問題,“已經在糾錯了,但是糾錯得徹不徹底還不知道。”
他認為,如果能將民事案件搞清楚,那么吳英案中的資金去向、綁架等問題就會更清晰,利于刑事案件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