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協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袁裕來表示,就立人案件而言,13年的放縱,可以作為一層法律關系;政府領導講話若造成誤導,又可作為一層法律關系。這兩層法律關系均涉及糾紛,對于法院而言,立案的標準是,只要有糾紛,就應受理。至于哪一方更有理,在法庭上雙方可以展開證據,以確定過錯是否存在。
起訴狀稱:立人案件集資總額超百億,集資范圍除"重災區"泰順縣,波及蒼南、文成、平陽、福建壽寧、福鼎,以及江蘇、內蒙古等地,參加人員上至政府官員本人及親屬,下至平民百姓,直接借款人數超7000人,涉及泰順縣80%以上的家庭,是新中國建立至今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
破產遲遲不啟動
讓法律界人士始終不明白的是,立人案件為什么至今沒有啟動破產程序。
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團公開宣布已經無法償債付息。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律師表示,這個時候,董順生應立即向法院申請破產,遲遲不破產,很可能最終導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論處,還有可能面臨重判的結果。
“即使債務人不申請破產,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去年立人集團的公開宣布,即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前提。如果債務人不申請破產,債權人此時亦應立即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陳有西表示。
根據《企業破產法》,破產的申請人可以為債權人,也可以為債務人。到目前為止,7000多名債權人一直無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亦對本報表示,2011年10月末,立人集團即已公開宣布無法清償債務,政府即應啟動監管和干預職能,讓法院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進入債務清償或破產、破產重整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