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之家網訊:電動車醉駕被究刑責,法律依據被質疑。近日,江西省上饒市的楊某被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逮捕,而緣由就是楊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肇事。楊某成為了上饒市首例因醉酒駕駛電動車遭到逮捕的嫌疑人。數天之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也公開審理了當地首例電動車醉駕案。
駕駛超標電動車到底能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制日報》記者今天采訪法律實務界人士和法學專家后發現,這一問題仍然待解。
各地判法不一
記者發現,超速駕駛電動車被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已經不是新鮮事。此前,福建泉州、浙江蕭山等地法院均作出判決,對酒后或超速駕駛電動車釀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
但與此同時,駕駛電動車入刑的做法也被一些地方法院抵制。今年5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電動車醉駕案中,法院考慮到“電動車不應認定為機動車”,將此案排除在“危險駕駛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決。
“駕駛電動車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彥波表示,一旦電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已經是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有爭議的問題是能不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