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韋對外國投資的市場準入規定
1.投資主管部門
津巴布韋主管投資的政府部門為津巴布韋投資局(Zimbabwe Investment Authority)。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與相關部委合作,挖掘國內投資機遇,引進國外投資者,受理投資申請,處理與投資相關的其它事宜。
2.投資行業的規定
【鼓勵投資的行業】津巴布韋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包括:農業、制造業、礦產業、旅游業、能源制造業、交通通信業。
(1)農業項目包括:糧食類作物種植與加工、煙草種植和加工、花卉種植、棉花、茶葉和咖啡的生產加工、林木業、蔗糖加工。
(2)制造業項目包括:農業機械制造、紡織機械、藥品加工、肉類深加工、生物燃料。
(3)礦產業項目包括:黃金、鉑金群金屬、煤炭、鉆石、鉻鐵、鎳、銅、鐵、花崗巖的開采和加工。
(4)旅游業項目包括:酒店服務業、野外探險、狩獵、傳統景點(維多利亞瀑布、大津巴布韋遺址、東部高地)。
(5)能源制造業項目包括:水利及火力電站建設。
(6)交通通信業項目包括:鐵路及公路建設、航空客運及貨運、寬帶網建設、程控及移動交換技術。
3.投資方式的規定
津巴布韋歡迎各種形式的投資,包括資金、設備的投入,收購企業等等。針對不同行業的投資,會有不同的限制性政策。在2008年以前,津巴布韋對外國投資持有的股權比例限制較少,除建筑業外,其他鼓勵外資的產業基本上都允許外商獨資。2008年3月,津巴布韋總統簽署《本土化和經濟授權法案》(Indigeniz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該法案規定,在津所有企業必須實現津本土人控股51%以上,特別是外國人和白人擁有的企業必須將51%的股份出售給當地黑人或津政府;新投資企業必須為本土人預留51%以上的股份才能獲準經營;對控股股權進行兼并、分拆收購、重組、投資和放棄時,須經本土化和經濟授權部長批準。為此,津政府專門設立了本土化基金,幫助當地人進入主流經濟領域。《本土化和經濟授權法案》已于2007年經津巴布韋議會通過,并于2009年頒布了本土化進程法規。2011年3月25日,津政府出臺礦業領域本土化實施細則,要求各礦業企業9月25日前完成本土化實施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外國資本在企業中股份不得超過49%;礦業企業應將10%的股份無償讓予礦區所在的社區,但這個“無償”并不由企業出資,而是在相關部門對礦區礦產資源價值進行評估后從資源價值中出資;企業員工須持有企業股份的5%-28%,企業員工所持的股份中,外籍員工最多可占25%,本地員工最少占75%,另外,高管持股不得超過5%,員工持股是有償股份,必須購買;剩下的股份可從政府指定的機構或公司清單中選擇一家或多家購買。另外,與津政府部門合作的項目,經特別批準,外國資本股份可為50%。繼礦業之后,2011年10月28日,津政府頒布制造業的本土化法令,資產在10萬美元以上的制造業企業,四年內要完成本土化,其中第一年內要轉讓26%的股份,第二年內轉讓10%,第三年內轉讓10%,第四年轉讓5%。
4.特殊經濟區域的規定
津巴布韋無特殊經濟區域及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