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指出,上述各種文件規定的公職人員需要申報的事項中,缺乏公職人員在國(境)外的財產情況,部分“裸官”轉移到境外的非法財產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實際損害。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裸官”在境外的財產都是非法所得,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國公職人員的正常收入不足以支撐其配偶子女在境外尤其是在發達國家的消費需求。因此,監管“裸官”在境外的財產數量和來源,是反腐敗的重要問題。
報告同時指出,我國目前的一些技術手段有待完善,如何監測公職人員的資產轉移,以及如何核實公職人員的海外資產狀況均是“裸官”治理的難點問題。這不僅有賴于國內監管部門的監測技術完善,也涉及國際反腐敗合作問題。
誰核查“裸官”申報材料
作為目前監管“裸官”的最重要文件,《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了公職人員申報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的工作流程: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針對這一規定,報告明確指出,目前我國監管“裸官”的文件中幾乎都未涉及申報之后是否應向公眾公開,使申報失去了最重要的監督途徑——外部監督。
有的文件要求,對公職人員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大多數規定都未明確申報內容是否應對外公開。
報告指出,這種內部監管方式無異于自己監管自己,公職人員的配偶及子女移居海外的情況不應屬于秘密,“組織上認為應予公開”的條件和標準不明,“本人要求公開”實踐中幾乎不可能出現。
“如果官員的財產能夠公示,并且證明其親屬移民的費用是合法收入,那這樣的官員也未必一定不能出任正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曾對媒體表示。
報告認為,內部監管方式直接導致本單位人事部門對本單位領導的監管難以落到實處,所有文件在“裸官”違反規定、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的處罰方面,大多是一些籠統規定,“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什么是不如實報告,誰負責核查,怎么核查?實踐中,公職人員申報多是自己陳述或填寫表格,各機構信息共享的程度很差, 缺乏核實申報信息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技術手段,對不如實申報的情況很難核實。在何為違反規定并不明確的情況下,處罰就不了了之。實踐中,很少見到公職人員因為沒有如實申報而受到處罰的事例,這些處罰措施就成了一種警示性宣告。
陽光是監管“裸官”的最好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