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份,史某又化名徐偉,與蔣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包河區寧國新村一套房子。后來他冒充房主蔣某,與三名被告人分別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騙取租金合計13400元。 2011年10月8日,史某化名陳云亮,與洪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包河區金地國際城的一套房子。后購買偽造的房產證,以房主的名義將房子租給他人,騙取租金4000元。
2011年10月13日,史某再次化名陳云亮,與殷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蜀山區西園新村的一套房子。后購買偽造的房產證,以房主的名義分別與被害人丁某、王某、朱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騙取幾人租金合計10700元。
經查明,史某所持的偽造的蜀山區西園新村、包河區金地國際城的房產證,都是被告人劉某以40元的價格從辦假證者手中購買后,以150元的價格轉售給史某的。公訴機關認為,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與他人訂立租賃合同,騙取租金31700元,數額較大,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買賣偽造的房屋產權證明,應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史某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劉某,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截至記者發稿時,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