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高處不勝寒”。高到一定程度,各種危險系數成幾何級數增加。姑且不論高樓對于業主方增加的建設成本和潛在危險,只要他不像當年史玉柱那樣從18層樓層層加碼到72層后資金鏈斷,他就因“不差錢”而建得成。同時,只要國家還沒有明文規約,它就有建“更高”樓的權利,至于有危險它自己愿意承受,何勞你來管這等閑事?
然而,這對于社會和公眾來說卻未必是閑事。社會要為高樓付出巨大的救援成本,公眾要為高樓產生極大的安全隱憂。一旦出事,整個社會都可能為此付出巨大代價。
事實上,在“更高”樓不斷誕生之后,政府部門還將直接處于救援和道德的兩難境地。很多高樓一旦著火,或遇其他突發危險,再牛的水槍也射不了那么高,直升機也可能因為濃煙滾滾而無法靠近,在極短的時間內疏散樓內數千人群則幾乎不可能。當蒼生身處高樓危境而不得救時,政府將面臨救援能力和生命至上等方面的拷問。
那么,在政府部門的這種極限式救援能力根本達不到要求的時候,這樣的高樓是否應該通過審批?政府部門的公共救援,是一種基本的公共服務。盡管每一公民個體、建筑單元等享有同等權利,但政府不應該為這種特殊的、個性的服務需求買單,反而應當由需求方自己購買。因而,在高樓仍然能夠依法通過審批時,就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必須支付這種極限式救援能力建設的巨額成本。
高樓總是要眾人去入駐去使用的,而高樓重大危險也是不可避免的。就如同我們避免不了車禍,但可以禁止超載,從源頭上減少車禍傷亡一樣,避免不了高層建筑的危險,但我們可以禁止“超高”以降低風險系數。盼為蒼生安危計,高樓切莫爭更高,更盼國家出臺“超高”建筑禁令。














